東南網12月2日訊(福建日報記者 潘園園)記者從省民政廳獲悉,近日,我省制定出臺《福建省特困人員認定辦法》,進一步規范我省特困人員認定工作,確保特困人員認定準確,實現應救盡救、應養盡養。 根據《辦法》規定,無勞動能力、無生活來源、無法定義務人或其法定義務人無履行義務能力,同時具備以上條件的老年人、殘疾人和未成年人,應當依法納入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。其中,“無勞動能力”主要包括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;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或年滿16周歲仍在接受義務教育或在高中教育、中等職業教育就學的未成年人;殘疾等級為一、二、三級的智力、精神殘疾人,殘疾等級為一、二級的肢體、視力殘疾人。 特困人員中的未成年人,可繼續享有救助供養待遇至18周歲;年滿18周歲仍在接受義務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、中等職業學校就讀的,可繼續享有救助供養待遇。 |